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常行复第142号
申请人:阚某。
被申请人: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2025年4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2025年3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海虞镇苏之源百货商行(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推荐销售的洁厕液存在缺斤少两问题并要求赔偿。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仅在橱窗展示、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存在以下违法不当情形:
一、法律定性错误:未认定被举报人的广告主体责任。
1.橱窗展示构成商业广告的核心要件。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媒介,以介绍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经营活动为目的的链接页面,应当认定为商业广告”。被举报人通过抖音橱窗展示商品详情,消费者需点击橱窗跳转至商品页面下单,该行为完全符合“以促成交易为目的的互联网广告”定义。2.跳转链接的推广属性与佣金机制构成广告核心要件。被申请人错误认定“在橱窗点击商品跳转到商家店铺页面里面的参数不属于推广信息”,但根据抖音平台技术规则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橱窗跳转链接实质为含推广者唯一识别参数的广告链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商业目的性:链接的唯一功能系为推广者获取佣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佣金链接=广告发布对价”);信息控制关联性:商品详情页参数(含净含量)系推广者为促成交易而主动选择的展示内容,符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广告主对链接内容负责”的规定;效果可溯性:平台通过该链接追踪订单并结算佣金,形成“广告发布-交易达成-佣金支付”的完整证据链。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被举报人提供佣金结算记录及链接参数解析报告,错误割裂橱窗与跳转后的商家商品页面的法律关联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主要事实不清”的撤销事由。3.被举报人符合“应知虚假仍推广”的过错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推广者应对商品基本信息(如包装规格)履行最低审核义务。涉案商品每瓶短缺80g,通过简单称重即可发现异常。结合佣金利益关联性,被举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应知虚假仍推广”的责任构成。
二、调查程序违法:未依法调取关键证据。1.违反法定调查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及时进行案件调查”。然而,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瑕疵:未调取抖音平台商品详情页历史快照,以固定净含量标注证据;未要求申请人提供未开封样品进行复检,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向快递企业调取揽收重量数据,以此佐证商品缺斤短两;未提取被举报人佣金结算记录,以证明其推广获利事实。2.遗漏平台规则审查:抖音平台《电商创作者管理总则》第3.2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授权)明确要求推广者核验商品参数。被申请人未将此规则作为审查依据,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三、责任认定错误:未追究生产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商品短缺量系生产者行为所致,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将违法线索移送至生产者所在地监管部门。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协查职责,导致违法主体未被全面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调查。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阚某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涉案产品实物图片及购买记录图片。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2025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海虞镇苏之源百货商行(以下也称被举报人)在抖音开设的橱窗“苏源百货优选”购买了3瓶洁厕液,经其实际称重发现洁厕液存在缺斤少两问题。诉求:1.依法进行调解,依法进行赔偿;2.依法立案调查,并书面告知立案时间;3.在法定时间内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因申请人的诉求包含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现场未在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涉案洁厕剂。另查明,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开设有名为“苏源百货优选”的网店,该网店商品橱窗内存在涉案洁厕剂商品链接,链接名称为“[到手3大瓶]薰衣草洁厕剂卫生间洁厕液去污除垢去味留香洁某”,链接下方有“来自子壹日化供应链”字样。执法人员点击该链接后直接跳转至“子壹日化供应链”网店商品销售页面,跳转后页面的商品配图内标注的净含量为450g,中间未见被举报人宣传该商品内容。经核实上述名称为“子壹日化供应链”的网店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丹东市振兴区庆光化妆品经营店,非被举报人负责经营。经现场查看被举报人抖音直播记录,未发现被举报人在直播过程中宣传该款洁厕剂净含量的相关证据。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被举报人仅根据《星图平台服务协议》,将平台发布的任务商品涉案洁厕剂在其经营的抖音橱窗内展示,未对该商品的页面内容作任何编辑修改,亦未对商品规格、净含量进行广告宣传及直播推广,涉案洁厕剂的净含量及页面宣传内容均应由该商品实际经营者丹东市振兴区庆光化妆品经营店负责。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依法决定受理,并于2025年4月9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以书面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投诉事项均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被申请人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和举报线索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诉求中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分别处理。1.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并于2025年3月31日进行案源登记后依法核查,因根据核查及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上述对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2.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5年4月7日决定受理并于2025年4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已依法分别处理,对其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对投诉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2.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的权利,该请求的提出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2.投诉举报材料一份;3.现场笔录1份、抖音相关页面截图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情况说明1份、星图平台服务协议截图1份、巨量星图结算管理规则截图1份、被举报人在星图平台注册账号基础信息截图1张、星广联投任务服务协议(达人侧)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4.《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调解情况说明1份。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海虞镇苏之源百货商行在抖音开设的橱窗“苏源百货优选”购买了3瓶洁厕液,经其实际称重发现洁厕液存在缺斤少两问题。诉求:1.依法进行调解,依法进行赔偿;2.依法立案调查,并书面告知立案时间;3.在法定时间内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因申请人的诉求包含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现场未在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涉案洁厕剂。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开设有名为“苏源百货优选”的网店,该网店商品橱窗内存在涉案洁厕剂商品链接,链接名称为“[到手3大瓶]薰衣草洁厕剂卫生间洁厕液去污除垢去味留香洁某”,链接下方有“来自子壹日化供应链”字样。点击该链接后直接跳转至“子壹日化供应链”网店商品销售页面,跳转后页面的商品配图内标注的净含量为450g,中间未见被举报人宣传该商品内容。被申请人经核实上述名称为“子壹日化供应链”的网店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丹东市振兴区庆光化妆品经营店,非被举报人负责经营。经现场查看被举报人抖音直播记录,未发现被举报人在直播过程中宣传该款洁厕剂净含量的相关证据。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被举报人仅根据《星图平台服务协议》,将平台发布的任务商品涉案洁厕剂在其经营的抖音橱窗内展示,未对该商品的页面内容作任何编辑修改,亦未对商品规格、净含量进行广告宣传及直播推广,涉案洁厕剂的净含量及页面宣传内容均应由该商品实际经营者丹东市振兴区庆光化妆品经营店负责。被申请人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于2025年4月18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依法决定受理,并于2025年4月9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阚某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涉案产品实物图片及购买记录图片;2.投诉举报材料一份、现场笔录1份、抖音相关页面截图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情况说明1份、星图平台服务协议截图1份、巨量星图结算管理规则截图1份、被举报人在星图平台注册账号基础信息截图1张、星广联投任务服务协议(达人侧)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调解情况说明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被申请人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诉求中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分别处理。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2025年3月31日进行案源登记后依法核查,因根据核查及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5年4月7日决定受理并于2025年4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未在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涉案洁厕剂。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开设有名为“苏源百货优选”的网店,该网店商品橱窗内存在涉案洁厕剂商品链接,链接名称为“[到手3大瓶]薰衣草洁厕剂卫生间洁厕液去污除垢去味留香洁某”,链接下方有“来自子壹日化供应链”字样。执法人员点击该链接后直接跳转至“子壹日化供应链”网店商品销售页面,跳转后页面的商品配图内标注的净含量为450g,未见被举报人宣传该商品内容。“子壹日化供应链”的网店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丹东市振兴区庆光化妆品经营店,非被举报人负责经营。被申请人现场查看被举报人抖音直播记录,未发现被举报人在直播过程中宣传该款洁厕剂净含量的相关证据。且被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被举报人根据《星图平台服务协议》,将平台发布的任务商品涉案洁厕剂在其经营的抖音橱窗内展示,未对该商品的页面内容作任何编辑修改,亦未对商品规格、净含量进行广告宣传及直播推广,涉案洁厕剂的净含量及页面宣传内容均应由该商品实际经营者丹东市振兴区庆光化妆品经营店负责,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