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常行复第143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2025年4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鲜美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爆米花”作出的不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寄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并未阐述法律依据以及不予立案的理由,仅仅不予立案草草了事,故申请人不服申请本案复议。后续相关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申请查阅被申请人答辩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后,通过补充意见的方式进行补充。本案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参照〔2021〕京0101行初447号行政判决书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不合法。请求贵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投诉举报材料1份;3.被申请人回复材料1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2025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陈某(本案申请人,以下也称投诉举报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某公司(以下也称被举报人或被投诉人)生产的“爆米花”1份,认为涉案产品使用了经销商的条码未使用生产商的条码,条码使用错误,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受理投诉举报、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并给予举报奖励等职责。因申请人的诉求包含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针对当事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被申请人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当场处罚(常市监当罚〔2025〕10021001号),无需另行立案。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2月27日将该处理结果邮寄告知了申请人。
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5年2月5日决定受理,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
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均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常办发〔2019〕73号文,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和举报线索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诉求中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分别处理。
1、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爆米花”系被举报人生产但产品标注的商品条码6949419837125系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被举报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被举报人进行了当场行政处罚(常市监当罚〔2025〕10021001号)处以罚款200元。后被举报人已积极整改到位。因已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无需另行立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2月27日将该处理结果邮寄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上述对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2、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5年2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依法分别处理。对其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规定要求,在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后依法终止调解,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均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的权利,该请求的提出于法无据。
3、申请人认为案涉告知书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时并无告知其适用法律依据及不予立案理由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告知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作出,该条款明确规定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的结果,并未要求在作出不予立案告知时须告知举报人适用法律依据及不予立案理由。且,举报人对举报线索处理结果的知情权已得到充分满足,案涉告知书内容也未损害到举报人任何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材料一份;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市监支不立字〔2025〕第100031号)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记录;4.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市监当罚〔2025〕第10021001号),涉案产品的整改后条形码照片1份;6.《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7.《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见证据3);8.拒绝调解说明1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0日收到本案申请人陈某(以下也称投诉举报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某公司(以下也称被举报人或被投诉人)生产的“爆米花”1份,认为涉案产品使用了经销商的条码未使用生产商的条码,条码使用错误,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受理投诉举报、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并给予举报奖励等职责。因申请人的诉求包含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针对当事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被申请人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当场处罚(常市监当罚(2025)10021001号),无需另行立案。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2月27日将该处理结果邮寄告知了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5年2月5日决定受理,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投诉举报材料1份;3.被申请人回复材料1份;4.法条节选;5.投诉举报材料一份;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市监支不立字〔2025〕第100031号)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记录;7.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8.《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市监当罚〔2025〕第10021001号),涉案产品的整改后条形码照片1份;9.《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10.《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见证据6);11.拒绝调解说明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印发《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发〔2019〕73号文),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中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分别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5年2月24日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对被举报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当场处罚,后被举报人积极整改到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2月27日将该不予立案决定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决定受理并于当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后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经核查,被举报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爆米花”系被举报人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鲜美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但该产品标注的商品条码“6949419837125”系产品经销商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被举报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之规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被举报人进行了当场行政处罚(常市监当罚〔2025〕10021001号)处以罚款200元。后被举报人已积极整改到位,将涉案产品标注的商品条码变更为由其注册的“6925043080014”。因已适用简易程序对被举报人当场处罚,无需另行立案。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受理并告知了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亦无不当。
另,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并未阐述法律依据以及不予立案的理由的主张。被申请人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决定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理适当,已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