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374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女,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于2024年12月17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202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常市场监管不立字〔2024〕第040074号不予立案行为,确认文中第三人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称:本人2024年11月16日在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虞山街道食令甜品店购买了一盒桑黄灵芝礼盒,该礼盒包装精美,价格昂贵,价格250元。发现该产品表面宣传治疗肿瘤功效。并且桑黄属于药品还是食品我不得而知。如果是食品,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73条。如果是药品则是“三无”产品,而且吃完以后感觉反胃,有烧心痛,于是发起投诉举报。部门回复:经核查,因不符合立案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如有进一步的证据材料,请尽快提交本局。
申请人认为:该桑黄灵芝礼盒是“三无”产品无疑,包装宣传治疗肿瘤功效无疑。请问这是可以的吗?本人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予以立案。本人认为该行为事实认定不清晰,程序违法。综上。为了净化食药环境,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份;3.商品照片打印件6页,微信付款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陈某(本案申请人,以下也称投诉人或举报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4年10月16日在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虞山街道食令甜品店花费250元购买了桑黄灵芝礼盒,吃后身体不适,发现该产品是“三无”产品,只有一些宣传的治疗功效,觉得违反了食品及药品相关法律,要求退一赔十。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中包含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对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虞山街道食令甜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一礼盒,礼盒内有一盒“桑黄”,包装上有“来自青藏高原的问候,桑黄是一种真菌……目前为止发现的有抗肿瘤效果的药用真菌之一,被称为“森林黄金”的广告内容;另一盒为“灵芝”,包装上有“山野珍品,健康的人生,原生态的享受”的广告内容,当事人表示购进时就有礼盒及礼盒外包装的相关内容。当事人承认投诉举报人所买产品系其店内销售,为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相关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有关信息。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礼盒内的桑黄灵芝为食用农产品,但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被申请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按简易程序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案涉产品包装上的广告内容问题,商品包装物本身可以成为广告内容的发布媒介,案涉产品“桑黄”包装上有“来自青藏高原的问候,桑黄是一种真菌……目前为止发现的有抗肿瘤效果的药用真菌之一,被称为“森林黄金”的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广告,但当事人作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上述销售行为也无相关的定性处罚。为了净化销售市场,被申请人针对其销售外包装含有虚假内容的农产品的行为向当事人发布了《行政指导书》。当事人已当场下架了相关农产品。基于被申请人按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已改正,依法无需立案,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
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出具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因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
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均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常办发〔2019〕73号文,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和举报线索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诉求中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分别处理。
1.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来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根据核查及处理结果,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立案条件,于2024年12月2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2月3日出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
2.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因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终止调解并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上述对举报线索和投诉事项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确认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第三人违法事实的权利,该请求的提出于法无据。
2.被申请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和投诉事项,并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将投诉受理决定、终止调解决定及不予立案决定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文书的邮寄时间和结果明确清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自身的法定职责,相关执法人员也已履职到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履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材料1份;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案涉产品照片2张;4.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打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5.行政指导书1份,送达回证1张,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整改后照片1张;6.《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7.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8.《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见证据7);情况说明1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本案申请人陈某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4年10月16日在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虞山街道食令甜品店花费250元购买了桑黄灵芝礼盒,吃后身体不适,发现该产品是“三无”产品,只有一些宣传的治疗功效,觉得违反了食品及药品相关法律,要求退一赔十。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中包含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接案后,依程序将投诉与举报分别处理。针对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虞山街道食令甜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一礼盒,礼盒内有一盒“桑黄”及一盒“灵芝”,其中“桑黄”礼盒的包装上有“来自青藏高原的问候,桑黄是一种真菌……目前为止发现的有抗肿瘤效果的药用真菌之一,被称为“森林黄金”的广告内容;“灵芝”礼盒的包装上有“山野珍品,健康的人生,原生态的享受”的广告内容,礼盒及礼盒外包装的相关内容是购进时就有的。举报人所买产品系被举报人销售,属于食用农产品,被举报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相关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有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按简易程序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案涉产品包装上的广告内容问题,商品包装物本身可以成为广告内容的发布媒介,案涉产品“桑黄”包装上有“来自青藏高原的问候,桑黄是一种真菌……目前为止发现的有抗肿瘤效果的药用真菌之一,被称为“森林黄金”的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广告,被申请人针对其销售外包装含有虚假内容的农产品的行为向当事人发布了《行政指导书》。当事人已当场下架了相关农产品。基于被申请人按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已改正,依法无需立案,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出具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因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份;3.商品照片打印件6页,微信付款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4.法条节选;5.投诉举报材料1份;6.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案涉产品照片2张;7.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打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8.行政指导书1份,送达回证1张,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整改后照片1张;9.《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10.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11.《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见证据10);12.情况说明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常办发〔2019〕73号文,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因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终止调解并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举报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来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立案条件,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12月3日出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举报线索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核实,案涉产品“桑黄”礼盒包装上的广告确为虚假广告,依据工商广字〔2016〕107号“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在超市中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超市等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被举报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指的广告发布者,相关销售行为亦不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桑黄未列入药品目录,又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桑黄符合上述食用农产品定义,综上桑黄属于食用农产品而非药品。被举报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当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并按简易程序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因已适用简易程序处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