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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号李某不服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5-03-07 10:08 来源: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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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38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2月1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4年12月23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2024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不予立案决定;2.确认商家违法。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11月14日因个人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平台店名(牧某旗舰店)花费199.13购买了品牌(牧某)打底保暖衣,到货之后发现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给我带来经济损失,商家发来的商品实际品牌为(木木之家),并且经我查询该商品的执行标准FZT730052012也是废止的是国家禁止销售生产的商品。于是本人在全国12315app进行举报案件编号为1320581002024111847097298,因商家销售量非常大已经达到惊人的十几万,又因本人有完整的证据可以证明商家并非第一次欺诈消费者,故要求市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进行查处却在12月9日收到回复该局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应当立案查处,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调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已向被申请人提交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证据,故举报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答复(并未向我索要任何证据)因此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作为案件有关当事人,未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笔录该行政程序环节,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故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未全面履行调查取证的法定程序和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未能全面查阅相应的进货凭证,票据,销售记录,和收集申请人的所有证据,对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害未尽到保护的法定职责,系被申请人对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具体表现,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利和监督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李某乙身份证复印件;2.产品合格证图片1张、网购订单及商品快照截图1张、账单支付截图1张;3.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1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本案申请人李某乙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编号:1320581002024111847097298,称其于2023年11月14日某公司(以下也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牧某旗舰店”网店中花费了199.13元购买品牌为牧雷华的打底保暖衣,收到货后发现商家虚假宣传,商品吊牌上品牌为木木之家,且商品执行标准为FZ/T73005-2012,该执行标准已废止。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实际收到的商品品牌“木木之家”和购买时网页显示的品牌“牧某”不一致的问题,经现场检查、询问被举报人,核查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被举报人为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号:33768208),其在“牧某旗舰店”销售的是“牧某”品牌衣服,某厂家生产后挂上自己的“牧雷华”吊牌进行销售,“木木之家”这个吊牌系其另外一批货要挂装的吊牌,挂吊牌时错把该吊牌挂到案涉那件衣服上了。因此品牌不一致系挂错服装吊牌所致,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针对被举报人销售的服装合格证标明废止的执行标准的问题,上述商品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被举报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举报人已于当日重新制作吊牌,标注了真实的执行标准。某厂某厂址、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举报人已于当日重新制作合格证进行整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综上,因不符合立案条件,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相关事实核查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常办发〔2019〕73号文,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案涉举报。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经核查、处理,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对上述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处理,对其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及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举报须知和投诉须知网页截图3张,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举报人上传的附件1份;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网店截图打印件1份,举报人提供的附件打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5.《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送达回证2份,整改材料1份;6.《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本案申请人李某乙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编号:1320581002024111847097298,称其于2023年11月14日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牧某旗舰店”网店中花费了199.13元购买品牌为牧某的打底保暖衣,收到货后发现商家虚假宣传,商品吊牌上品牌为木木之家,且商品执行标准为FZ/T73005-2012,该执行标准已废止。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针对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某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被举报人确认了举报材料中的打底保暖衣系其销售,确认合格证内容“品牌:木木之家,执行标准:FZ-T73005-2012”,某厂某厂址等内容。现场无该款商品库存。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实际收到的商品品牌“木木之家”和购买时网页显示的品牌“牧某”不一致的问题,经调查询问及核查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被举报人为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号:33768208),经查询“木木之家”未有作为商标注册,被举报人在“牧雷华旗舰店”销售的是“牧雷华”品牌衣服,某厂家生产后挂上自己的“牧雷华”吊牌进行销售,“木木之家”这个吊牌系其另外一批货要挂装的吊牌,挂吊牌时错把该吊牌挂到案涉那件衣服上。因此品牌不一致系挂错服装吊牌所致。针对被举报人销售的服装合格证标明废止的执行标准的问题,经查询FZ-T73005-2012已废止,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举报人于当日重新制作吊牌,标注了真实的执行标准。某厂某厂址、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举报人于当日重新制作合格证进行整改。综上,因不符合立案条件,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李某乙身份证复印件;2.产品合格证图片1张、网购订单及商品快照截图1张、账单支付截图1张;3.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1张;4.法条节选;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举报须知和投诉须知网页截图3张,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举报人上传的附件1份;6.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网店截图打印件1份,举报人提供的附件打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7.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8.《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送达回证2份,整改材料1份;9.《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常办发〔2019〕73号文,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案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经核查,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实际收到的商品品牌“木木之家”和购买时网页显示的品牌“牧某”不一致的问题,系被举报人挂错吊牌原因,被举报人为商标权利人,且“木木之家”未被注册为商标,因此被举报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针对被举报人销售的服装合格证标明废止的执行标准(FZ-T73005-2012)的问题,上述商品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被举报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举报人已于当日重新制作吊牌,标注了真实的执行标准。某厂某厂址、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举报人已于当日重新制作合格证进行整改。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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